缑某君、薛某与杜某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5-24 13:54:15
核心提示:被告一楼的饭店未合理排放油烟,而是利用排风扇直接向外排放,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通道的使用权人,有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原告缑某君,女,1953年3月5日出生。
原告某林(系原告缑某君的丈夫),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杜某洋,男,1960年6月8日出生。
原告缑某君、薛某诉被告杜某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某君、薛某、被告杜某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缑某君、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同住霍家村,原告住东院(57号院),被告住西院(56号院)。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院子的通道开了一窗户,每天噪音很大,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原来原告因都是邻居,一直未提出异议。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该窗户上安装了排风扇,其经营美味绿色酒家排放的油烟,对原告家造成严重的污染,而且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谈解决的办法,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排风扇,堵死正对原告院内通道的窗户。
被告杜某洋辩称,原告是霍家村57号的居民,虽然房产是原告的,但原告并不在57号居住生活,原告把该院的房屋全部租给了他人居住,被告的排风扇怎么能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呢?被告认为缑某君、薛某不符合原告的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同住安阳市北关区霍家村,原告住东院(57号院),被告住西院(56号院)。原、被告的房屋均为两层小楼,被告的房屋一楼为美味绿色酒家,其一楼的东后墙上开有一扇窗户,窗户左上方安装了排风扇,窗户及排风扇正对通道,该通道在原告的院子内,归原告使用,窗户及排风扇下方墙体上遗留有大量黑色油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现场照片,本院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一楼的饭店未合理排放油烟,而是利用排风扇直接向外排放,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通道的使用权人,有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排风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在自家墙上所开的窗户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并未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堵死正对原告院内通道窗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在霍家村57号居住生活,排出的油烟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自家东后墙窗户上的排风扇;
二、驳回原告缑某君、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杜成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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