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04 19:13:15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某诉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某基金会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之委托代理人XX,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XX,被告中国某基金会之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某诉称,我与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约定由我委托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某室,价格为405万元。双方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我于签约当日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在2007年9月25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我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100万元。上述房屋的产权人为中国某基金会。2007年10月,我发现所购房屋存在瑕疵:因该房屋紧邻电梯间,电梯运行产生很大噪音,尤其在晚间,噪音的存在将严重影响我休息。因噪音客观存在且无法消除,我要求退房。我与房地产公司及某基金会就此事进行协商,但他们拒绝退还定金5万元,且房地产公司以我违约为由扣留4万元,只将余款96余万元返还给我。我认为,房地产公司及基金会隐瞒房屋瑕疵将该房出售给我,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未违约,而房地产公司收取违约金4万元于法无据,合同中也未约定劳务费用。,请求判令判令房地产公司向我返还4万元、,由房地产公司及基金会共同承担诉讼费。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履行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是冯某拒不购买诉争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公司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某基金会辩称:我基金会已经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冯某没有按合同约定购买房屋,我基金会有扣留5万元定金的权利。我基金会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0日,冯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约定冯某委托房地产公司为其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某房屋,委托价格范围为405万元。该协议第一条的“委托事项”部分约定冯某委托房地产公司提供包含协助并撮合冯某与某基金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八项服务。
冯某签订上述委托协议前已是第查看了该房屋,其系为购买该房屋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庭审中,冯某与房地产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冯某提供的系复印件,该复印件第三条的“佣金相关规定”约定如下:(一)受托人自引领委托人看房开始,直至委托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收取委托人任何费用;(二)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但收费标准被划去,没有具体约定。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系原件,上述收费标准约定为房价款的1%。冯某对此不予认可,称405万元的价格中包含了中介佣金,其原持有的合同原件已经被房地产公司经理XX收回,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购房总价为405万元,包含产权权属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签订此协议当天支付购房定金5万金,购房人直接将定金交给房主,如委托人不购该房则定金不予退还,如业主不出售该房则要赔偿双倍定金给委托方;在2007年9月25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所剩房款300万元,并进行物业交割。2007年9月10日冯某向某基金会支付了5万元定金,同月26日冯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房款100万元。
冯某主张其发现该房因紧邻电梯、长期存在噪音无法消除,,称因噪音问题其决定不再购买此房。2007年1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员工XX向冯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冯某购买本案诉争房屋,由于该房没有成交,导致违约金共计玖万元整,包括房主收购房定金伍万元及我公司收肆万元。房地产公司向冯某退回96万元房款。冯某未就其主张的该房存在超出国家标准的噪音问题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房地产公司主张该公司扣留的4万元系房屋购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1%的代理费,即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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