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9-08-18 11:04:15
核心内容: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分为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不动产多重买卖。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也要分几种情形分别确定。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本是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本应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出卖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完整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一物多卖,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也使买受人面临着交易目的难以实现的困境,同时买受人都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此时,出卖人到底应该把标的物交付给谁呢?根据合同法原理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分三种情形。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
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买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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