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电子合同的风险管控

发布时间:2020-02-12 05:59:15


  核心内容:如何完善电子合同的风险管控?引入第三方可信时间戳对客户在银行网站签署的电子合同进行证据固定。在银行网上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取得可被司法机关采信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证明银行与客户签署相关业务电子合同的事实,是银行管控业务风险的重要基础。业务实践中,为保证电子合同或单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银行有必要落实以下方面的技术保障措施:

  首先,应保证提交的数据电文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其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其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其次,应使电子合同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规范》规定,为使电子签名具有长效性和实现可靠电子签名,需采用带时间戳的电子签名(ES-T)以上的电子签名格式进行签名。这些格式的电子签名需可由数字证书认证机构(CA)和时间戳机构(TSA)来共同保障。在互联网业务纠纷中,时间戳可以证明一份电子文件在某个时间点的真实存在状态,是电子文件在时间及内容完整性方面的证明。实践中,,采用通过时间戳服务机构为电子证据加盖时间戳的做法,从而对电子证据文件进行权威确认。

  在近年来的一些司法判例中,,,对证明相关网上交易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银行业务部门可以考虑引入TSA时间戳服务并与银行向客户发放的USBKEY数字证书相结合,通过TSA时间戳来保障对电子合同和单证的签署时间和自签署后内容完整性的证明,并通过USBKEY数字证书来证明客户或客户授权的代理人作为签署者的身份,从而实现电子合同单证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和证据原件形式要求,增强电子合同单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促进相关网上业务健康发展。同时,鉴于时间戳的实施对网上业务流程和客户体验有一定的影响,关于TSA时间戳的使用,建议银行业务部门在综合评估具体业务品种、客户体验、风险控制、同业的实践、时间戳机构的服务能力、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相应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加强对电子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管理。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的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书面形式”或“原件”形式要求,应满足“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条件。因此,为保障银行与客户订立的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对电子合同的管理,使其满足“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

  此外,从审判实践来看,虽然法律法规已经认可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往往比较谨慎,囿于电子证据的易改性,对于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电子证据,很可能不予采信。因此,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除应做好电子合同的保管工作外,还应对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妥善管理,以保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使电子证据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