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协议怎么变身为房产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9 06:54:15


  [导读]:房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仅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金额的过程。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所签协议的效力

  2010-10-18在二手房交易中,按照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的一致意见后,一般会先签订一个《购房协议》或《定金协议》,而往往是到交易中心过户之前再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实践中,由于房价的涨跌,在签署了《购房协议》或《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买方反悔不愿再购买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希看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针对此题目,现做如下分析:

  一、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假如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的购房款;假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换句话说,在双方约定了定金罚则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合同双方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同时放弃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甲乙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由乙购买甲的房屋,乙向甲交付定金5万元(立约定金),约定7日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具了收取定金的收据,之后甲反悔不愿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出售房屋。在此情况下,甲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以此作为拒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代价。

  二、假如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定金协议》不仅对定金的数额、给付时间进行了约定,而且还涵盖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那该定金协议就具有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固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既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名为定金协议,实质上却是一份完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这份《定金协议》中,固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买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的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题目的解答》

  当事人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具体约定,但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答:《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治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要,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如双方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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