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9-05 02:16:15
1990年1月20日,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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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199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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