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释义

发布时间:2019-08-30 05:01:15


  核心内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释义,是抵充顺序的解释。该法条体现法定抵充保护债权的要求,法定抵充反映公平的理念,。在下面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的抵充顺序的解释。

  【条文理解】

  本条解释是在参考大陆法系各国的经验,也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194条“给付利息的冲抵”规定:“没有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给付冲抵成本,而应当冲抵利息或者费用。在还本付息时,应当将给付先冲抵利息。”《日本民法典》第491条规定:“(一)债务人就一个或数个债务,除原本外还应支付利息及费用,而清偿人实行的给付,不足以消灭其全部债务时,应顺序抵充费用、利息及原本。(二)第489条(法定抵充)的规定,准用于前款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1条仿照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各项制度规定:“对于一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之种类相同者,如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由清偿人于清偿时,指定其应抵充之债务。”第323条规定:“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给付、履行和清偿(prestation、performance、payment)这三个相似概念是有区别的。“清偿与履行及给付三语,乃一事之三面,由债之消灭上言之,谓之清偿;由债之效力上言之,谓之履行;由债务人之行为上言之,谓之给付,名词虽殊,其事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