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0-02-16 04:56:15


  核心内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释义,是对不得抵销的适用条件的补充规定。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没有涉及当事人双反约定排除抵销的情形,只是涉及法定抵销的情形。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不得抵销的适用条件的补充规定。

  【条文理解】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明确了行使抵销权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同时对不得抵销的情形以但书方式做了规定。该但书只明确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未涉及当事人双方约定排除抵销的情形。当事人双方以合同约定对符合《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抵销条件的到期债权不得予以抵销,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的原则,本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肯定。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便利当事人。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本应各自向对方履行义务,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但通过抵销,当事人双方可不实施履行行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既节省履行费用,、申请执行造成的讼累。二是担保。如果互负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依约履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将因受不当对待履行而失去利益上的保障。在一方当事人行将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虽可要求提供担保,但担保须具备成立及公示要件,不如通过抵销,不待公示,即当然发生抵销权,并因抵销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等手续,就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因而在各国的破产法中,均有债务人对于破产人有债权时,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