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1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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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诉讼中, 原告人提出起诉时, 的案件之后,,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
级别管辖:
:(即各区、,即法律没 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住所地,指公民 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
5、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