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法律服务收费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7 08:49:15


  深圳市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法律服务收费指引(试行)

  (2004年6月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防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在房地产买卖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提供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律师见证,楼宇在深圳特区关内的,每件收费不得低于700元,在关外的每件不得低于500元,

  第四条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提供律师陪购法律服务,楼宇在深圳特区关内每件不得低于1800元,在关外的每件不得低于1200元。

  第五条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将按照司法局和律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