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0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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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如下规定: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依据

  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2.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体经营户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3.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1.经济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

  2.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4.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代理:

  1.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

  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经济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返还、赔偿、追缴三种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

  (二)赔偿损失是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三)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必须切实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第三人告诉的无效经济合同,应当立案处理。

  在仲裁中发现的部分无效经济合同,无效部分用裁定方式处理,有效部分按仲裁方式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经济合同,应终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

  (二)办案人员应调查研究,审查合同文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审批后,制作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地址;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处理结果;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机关。

  (四)当事人如果对经济合同确认无效不服,可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原确认正确,应驳回复议申请;原确认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书即生效力。当事人对已生效的确认书应当按照规定认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发生效力的确认有错误的,应当撤销确认,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