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19 17:24:15


  核心内容: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14〕223号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申报。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商、期间

  4.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公示机关在其网站公示企业的相关合同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三)目标要求

  逐步完善全系统统一的“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和评价软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各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普遍开展,提升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水平,努力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氛围,全面深化商务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