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书面承诺是否属于物业合同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06 08:19:15


  龚律师:

  我所在小区公开招聘物业服务公司,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后,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又自行对一些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可又不履行,业主意见很大。物业公司称自动作出的服务承诺不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履行。请问,业主能要求物业公司履行作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承诺吗?

  读者 李秀江

  李秀江读者: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对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服务承诺,虽不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也应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则构成违约,如果协商无法解决,,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