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申请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8-17 19:59:15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撤销婚姻的制度,而且可以撤销的婚姻有几种情形,如果在结婚之前有一方受到了欺诈,结婚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在结婚以后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婚姻,撤销婚姻需要提交申请书,那么撤销婚姻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撤销婚姻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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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x(姓名),性别: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姓名)(性别: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联系方式: xxx)登记结婚。因该婚姻关违背本人意愿,系本人被胁迫而订立,所以现在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三、申请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综上所述,当事人受到胁迫进行结婚登记以后,不能长时间不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这样婚姻就一直保持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如果被强迫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撤销婚姻,那么撤销权将消灭,双方的婚姻也将变为有效。以上就是“撤销婚姻申请书范本”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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