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调解书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5 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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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申请裁定撤销并再审的法律分析
关于上海凯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庄公司”)与上海东国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金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国酒店”、“金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调解书已生效并予以强制执行。东国酒店法定代表人候宝莲被迫目睹了整个过程。经核对证据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上述《民事调解书》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规定及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调解“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原则和精神。东国酒店是切实的受害者。主要从以下方面阐述:
一、整个调解过程明显并严重违反调解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对权利义务自愿协商。2007年8月24日,候宝莲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同意解调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她是受对方凯庄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伦明胁迫的。第一,8月23日,即调解签字的前一天,齐伦明指派卞玉称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三、四十人到东国酒店打、砸、威胁,气势汹汹,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经营,并扬言如果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就继续打、砸并危害人身,报警警察不管,候宝莲很害怕,很恐惧,出于对职工及酒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考虑,就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了;第二,8月23日,签字盖章的这份协议书,是齐伦明闹事前就已经准备好的,从早上9点闹事至当晚6点多,被逼迫无奈,只能在上面签字,不签字就继续打、砸,无法正常经营,并且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协商;第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金50万元”,巨额违约金使候宝莲产生恐慌,害怕酒店亏损继续扩大(2007年11月5日才正式营业)。第四,8月24日,,对方齐伦明容不得其作任何解释,要求法庭直接按照8月23日签定的协议书的内容拟定调解书,如果不同意,就马上打电话到已经等候在东国酒店里的卞玉称等人闹事,以此相威胁。
因此,凯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齐伦明的行为构成胁迫行为,候宝莲是受其胁迫行为而签定调解书的。构成分析如下:一、齐伦明具有胁迫的故意。齐伦明以将要损害酒店及酒店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正在实施打、砸等损害行为相要挟迫使东国酒店法定代表人候宝莲产生恐惧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即齐伦明有使候宝莲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齐伦明希望候宝莲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签定调解书、恢复酒店经营的意思表示。二、齐伦明实施了胁迫行为。齐伦明指派卞玉称等社会闲杂人员三、四十人围堵东国酒店大堂,以将要损害东国酒店生命、身体、财产、名誉等相威胁;齐伦明以指使卞玉称等人直接断电、断水,打保安,砸玻璃,驱赶顾客、服务员等现实不法行为相威胁。三、齐伦明等人实施的上述胁迫行为均为非法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寻衅滋事行为等社会危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法律严惩。四、候宝莲因齐伦明等人的胁迫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在调解书上签字不是候宝莲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候宝莲虽于8月24日在调解书上签字,但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齐伦明的胁迫行为所致,严重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相关材料详见7月27日授权委托书及照片、共和新路派出所出警记录、傅明贤等人证明、上海社会科学进修学院证明、酒店副总涂远伟证明、侯赋英等职工证明及打伤照片、包工头王品华证明等)
二、整个调解过程明显而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007年8月24日,东国酒店与凯庄公司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并未遵循公平原则,而是明显偏袒凯庄公司、未顾及东国酒店的利益,严重显失公平。第一,自2004年12月8日租赁之日起至2007年11月5日正式可以住宿开业之前,东国酒店共计35个月、近三年(租金为23.5X33=775.5万元),未实际经营,导致租赁成本大大增加。即使如此,截至2007年11月14日,东国酒店已经向凯庄公司支付租金达505万元。说明东国酒店在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拖欠租金不是本意。第二,东国酒店不能如期正常开业的关键原因在于凯庄公司提供的租赁条件无法办理相关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凯庄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的保证和承诺无法兑现和履约。因此,凯庄公司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东国酒店拖欠部分租金是在行使正当的抗辩权。第三,截至2007年12月22日,东国酒店装修装饰共投入金额达2426万元。如果再加上已经支付的租金,东国酒店已经在普善路858弄2号厂房上的投资超过3000万元。第四,《民事调解书》中凯庄公司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5万元、逾期利息100万元属重复计算,而且数额明显巨高。第五,《民事调解书》中规定东国酒店若不按期如数给付租金,则签订的租赁合同自逾期付款之次日起解除,这个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东国酒店在已经投资高达3000万元的情况下,不如期如数给付租金的情形很可能发生,至少应该规定一个缓冲期。后来,凯庄公司指使他人对东国酒店进行打砸等事件直接导致了东国酒店因无法正常营业而资金短缺的严重后果。第六,《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及场地内添附的装修、设施、设备直接归凯庄公司。这种以物抵债的担保方式明显有违等价有偿,不经评估,固定装修直接缩水,对东国酒店明显不公。
因此,在2007年8月24日东国酒店与凯庄公司调解时,存在显失公平。构成分析如下:一、东国酒店与凯庄公司于8月24日签订的《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基本与8月2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在签订调解书时,东国酒店与凯庄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8月23日的协议书,东国酒店法定代表人候宝莲是在对方胁迫行为下产生恐惧而签字的,其内容明显对东国酒店不公平。当初租赁房屋的根本目的是经营酒店,随后投入巨额资金,因凯庄公司不能履行办证义务而导致酒店不能如期正常营业,近三年没有回报,实际上是严重亏损,现因小额租金而导致无法经营酒店,这不是东国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候宝莲的初衷。从正常的商业习惯考虑,没有谁会将富丽堂皇的酒店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拱手让给别人。幸幸苦苦搞的酒店,还没有实际营利,怎么会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呢?二、凯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齐伦明纠集一群打砸人员,以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影响酒店经营及其财产、人身安全的方式要挟和威胁候宝莲,明显处于优势地位。齐伦明指使卞玉称等人打、砸的非法行为,明显使候宝莲害怕、恐惧、担忧,同时候宝莲欠缺这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经验,缺乏判断力,导致草率在利益明显不均衡、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调解书上签字。三、齐伦明主观上存在恶意。齐伦明收集打砸涉黑人员威逼候宝莲,迫使其在调解书上签字,达到侵吞东国酒店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后来接二连三的打砸行为即证明这点)。四、东国酒店法定代表人候宝莲在调解书上签字不是出于自觉和真实自愿,而是出于对方齐伦明等涉黑人员的威胁、逼迫、急迫压力下才签字的。(相关材料详见民事调解书、协议书、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酒店装修投入资金情况表、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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