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1 01:11:15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因为合伙合同的目的不在于交换财产,其目的是经营合伙事业,合伙人履行其出资义务并非为了换取对价,而是为了形成合伙财产。如果允许合伙人以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而拒绝自己的出资义务,则不仅难以形成合伙财产,合伙事业也不可能实现。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出履行后,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迟延受领,已经提出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受领迟延一方履行义务时,受领迟延方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应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这样既保护了提出履行一方的利益,也不会使对方不利。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