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思路
发布时间:2019-08-30 13:12:1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思路
(一)放弃“综合调整”而改采分别立法的模式
环猎调查网讯:
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由于对各种垄断行为的规制不力而导致法律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条件的要求,因此,理应放弃综合调整的思路而改采分别立法的模式。具体而言,要齐头并进,即一方面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剔除其中的反垄断法部分,另一方面加快反垄断立法,以比较完整的竞争法体系来迎接市场化进程和加人世贸组织后的全球竞争的挑战。
(二)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
如前所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单纯采用列举式的办法或者像我国那样虽然确立了定义但法律仍然只能适用法定行为类型的模式,因为无法将新兴的不当行为列入禁止之列,导致既有的法律不能充分适用,而使得立法者的意图受挫。这既反映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也突出了竞争法的相对不确定性。此时,一个内涵全面综合的“一般条款”,恰恰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当然,为了避免执法者的权力滥用,可以规定相应的制度进行制衡。比如,把认定法律未曾列举的不当竞争行为的机关层次加以提高以及确立监督机制,等等。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行规定
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进行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对立法第二章的行为部分加以拓宽,增加一些新的对其认识比较成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原先规定的行为进行整理,使其表述更加科学化;对需要增加或改变的法律责任加以调整,例如对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i搭售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可以考虑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对有的行为需要加大处罚幅度。(四)强化行政执法手段
应该在遵循法治原则、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框架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践的需要,适当规定和赋予竞争法执法机关以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一定条件下的查封权、扣押权和冻结权。
(五)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撰
为了维护竞争法体系的统一,消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中的冲突,必须进行法律清理和编撰。首要的问题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进行完善,增强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是清理与竞争法有关的立法,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疏漏;另一方面是清理各地的竞争立法,以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的统一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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