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之四
发布时间:2019-08-30 22:49:15
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操作企业改制的实践经验,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必要程序;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问题等相关信息咨询。
8、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与安置
首先,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或参照同类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和员工总体的平均工资确立本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以后作为重点问题专章介绍),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既可以是现金形态,也可以是股权形态。
以上行为应当全部签定《员工安置协议书》,从法律上确保改制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公证。与此同时,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如距5年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人员、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应当计提安置费,以资产养人。由于企业改制以后,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将会发生变化,原企业同职工签订的长期的或终身的劳动合同也应随着员工身份置换和企业性质改变而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据生产和经营上的需要同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职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因为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而不能被改制后的企业所聘用的职工则成为失业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这样,在实现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的同时,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员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相应的作了变革。
当然,对员工进行身份置换也并非所有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如果以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整体的公司制改造,改造后的公司仍保留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且改制后的企业和原有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职工的基本待遇不变并在改制后的企业连续计算工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原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解除,可以不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9、进行新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开立临时账户
根据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要求,改制企业需要持有关文件(如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及其出资基本情况等)到工商部门办理新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为新公司的成立打下基础。
企业在获得预先核准的名称后,可以以该名称到银行开立新公司的临时账户,以供新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临时使用(比如接收股东的出资和验资)。
10、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或折股)、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实现股权多元化
为实现改制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和国有资本的逐步退出,可以依据改制方案或有关出资协议,通过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向其他主体整体或部分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折股注入新设公司、包括职工(职工持股会)在内的其他社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持股等方式完成。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其他股东(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外资股东)注资改制企业的,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程序缴纳出资。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还要经过评估和验资程序。
股权认购需要一整套密切关联的法律文件。首先由公司下发《股权认购申请书》或《出资申请书》,员工填写后上报给改制办公室;确认之后,应当立即将身份置换补偿金部分办理转股或转出资手续,将员工的现金出资部分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要求员工当期出资。
11、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会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章程》,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班子。选出的董事会要对员工安置有一个明确交代,作好安抚工作,指明公司的发展方向。
12、变更公司登记和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缴足出资之后30日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召开创立大会之后30日内,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部门30日内进行审查,之后15日内给予回复。工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是新公司正式诞生之日。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在变更企业法人登记的同时在法定期限内(30天)还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13、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必然会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
应结合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不同具体情况,分别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第八、第九条的规定,由因为改制行为而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相关企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变动和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使改制行为的后果的通过登记而得到最终的确认和巩固并具有公信力,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对于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引起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权属变化的,改制企业也应该及时到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工业产权管理机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尽快结束权属不确定的状态,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14、完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作好企业改制前后的债权、债务承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企业改制会使原企业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为主体的变更或消灭而发生变化,在新的公司设立之后,需要从法律手续上加以完善,明确改制后的企业对原有企业有关权利、义务的承继,避免因为企业改制造成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混乱。这些需要完善的手续主要有:新企业和企业原有职工重签或变更劳动合同、新企业或职工个人到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因为企业改制而引起的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接续手续、新企业和原有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签订正式的协议等,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在改制后所要善后处理的问题也不尽相同,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有关的法律手续。
最新资讯
-
05-12 0
-
01-30 2
-
08-16 0
-
05-13 1
-
08-15 0
-
08-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