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11 02:30:15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转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公司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权转移或股东变更、公司类型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非公司企业人法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名称的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公司)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2、企业法人(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本),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千分之一收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收取登记费,超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最新资讯
-
08-21 1
-
08-12 1
-
08-25 1
-
08-28 0
-
08-31 1
-
05-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