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8-26 22:06:15
主持人:管国庆
特邀嘉宾:
[案情回放]
去年5月19日,李某到财保某市分公司要求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一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随后李某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与其签订了一份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保险合同。该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以及驾驶人员在无证驾驶等情况下,保险人责任予以免除等内容。同年5月22日,王某在借用李某车辆后将其交由刘某无证驾驶时逆向驶到左侧,撞至陆某驾驶的客运面包车,造成陆某及乘客王某死亡,两车乘坐人孙某、齐某、卞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民事赔偿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向自己明确解释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其法律后果等,故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由刘某无证驾驶,依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不论属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案经审理,:保险公司出具的系格式条款合同,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依法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内承担对第三者陆某等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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