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20-02-02 02:34:15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具备有权代理的表面特征,即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但不具备有权代理的实质特征,即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相对于表见代理,此处所谓的无权代理又被称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把无权代理明确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一是根本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它包括未经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以及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等情况。这类无权代理的常见原因,是假借他人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如盗用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书订立合同。这种无权代理不能与无因管理相混淆,因为前者是关涉他人的法律行为,而后者一般是关涉他人的事实行为。
二是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他在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为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限制未经公示而不被外部第三人了解,则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形,构成表见代理。
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这分两种情况:一是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这种情形代理人属于善意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还是代理人承担其后果。二是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这种情形代理人属于恶意行为,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处理。
【相关依据】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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