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发布时间:2019-08-18 22:13:15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勘察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筹建中的商业大厦进行勘察、设计,甲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乙公司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进行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并在2000年1月9日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和设计文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甲公司同时与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工日期。不料,乙公司迟迟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丙公司已按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作好了开工准备,如期进驻施工现场。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公司迟延25天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此时丙公司已窝工18天。在施工期间,丙公司又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请乙公司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丙公司由于窝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再继续施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所谓勘察、设计不符合要求,是指勘察或设计均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性阶段,设计方案不科学,不按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势必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因此,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标准,数据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图纸会审和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此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及其说明和图样,将会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当出现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时,根据《合同法》第280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设工期受到延误,造成丙公司的窝工,而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而停工、窝工。乙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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