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楼梯口私建防盗门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9 16:05:15


  公共楼梯口私建防盗门引发纠纷

  【案例】

  刘先生居住在一个老式的居民小区,刘先生一家住在6楼。 2007年10月,小区内发生了几起盗窃案,住在刘先生楼上的邻居陈先生和洪先生为了安全起见,共同在6楼通向7楼的楼梯口安装了一扇防盗门。

  这样的行为立即引起了楼下居民刘先生的反对。刘先生认为,居民楼内的楼梯是属于所有住户的公用部位,邻居无权私自处理。同时,他认为,邻居安装这扇防盗门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权和通风权,而且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天台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刘先生多次找到陈先生和洪先生进行交涉,但是两家邻居坚持认为,他们所住的7楼属于居民楼的顶楼,业主的使用率不高,所以不认为有影响。

  双方没办法就防盗门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于是将两位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邻居拆除私建的防盗门。

  鉴于双方的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将调解安排到小区居委会,并邀请当地居委会干部参加调解,在调解时着重说理,使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着居委会干部的面,达成了调解协议,刘先生表示将主动地拆除防盗门,两位邻居也将堆放在走道内的杂物进行了清理。

  【专家点评】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居民楼的楼梯属于所有居民共有的公用部位,所有的业主都对楼梯有使用权,业主不能侵害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楼上邻居陈先生和洪先生私自将公用地段的楼梯封闭,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