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一年未到手,先讨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9-08-31 00:30:15
2009年初,王女士购买了某商场的一个地下商铺,合同上写明,王女士购买的商铺为30平的独立产权商铺,出售方于2009年8月底前将商铺产权办至王女士名下。
目前王女士已经经营了近两年,可是出售方仍然没有办理产权,经王女士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无奈王女士托人打听了实际情况后得知,该地下商铺根本不能办理产权,出售方当初就是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骗取王女士等人的购房款。王女士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长春邱律师解答说:王女士通过朋友咨询后得知该地下商铺不可能办理产权,该情况是否真实我们不能确认。但是开发商承诺于2009年8月底以前为王女士办理独立产权,目前开发商已经延迟履行义务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迟办理产权一年以上的,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所以王女士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如果王女士不选择解除合同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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