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会导致丧失合同意外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1-03-25 07:57:15


  [案情] 洪某于2006年12月承租九江县某村16组的鱼塘养鱼,洪某与村组长签订了3年的承租协议,约定每年底向小组给付塘租500元。2007年16组村民选小组组长时,原组长离任,新组长没有收取500元租金。2007年11月,洪某承租鱼塘被国家征用,小组拦截洪某的青苗费,故洪某起诉小组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鱼塘青苗费。

  [分歧] 就合同是否有效,洪某能否获得鱼塘青苗费的补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鱼塘所有权归16组,洪某没有缴纳租金,故致使合同终止,因此不能获取鱼塘青苗费的补偿。

  第二种意见:租赁合同有效期间为3年,洪某没有按期缴纳租金,属于其违约,合同仍然有效,洪某依法得到补偿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洪某没有履行按期缴纳租金的行为是属于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小组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小组可根据洪某的违约责任程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绝不允许以其违约而剥夺法律所赋予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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