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新要约或是合同的变更?

发布时间:2019-08-06 14:20:15


【案情】1996年3月,中国某贸易公司(卖方)出口一批儿童玩具到美国某公司(买方)。双方通过来往传真达成协议,具体条款为:卖方提供10万套玩具,总价款50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且不迟于4月5日开出。

买方要求签定确认书,当卖方收到买方签字的确认书后,发现买方将开证日期延至4月20日,且将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卖方认为不能接受,随即给买方发了传真表示不同意。 4月5日,卖方备齐货物,准备发运,但未收到买方的信用证,为避免损失卖方将货物转售并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不同意,认为卖方的转售是严重违约行为,据此提请仲裁,以卖方严重违约要求赔偿。

【评析】在国际贸易通常有两中交易方式,一种是双方直接谈判签定正式书面合同成交;一种是双方通过函电、传真达成协议。对于后者,双方通常签定销售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涉及的正是函电成交的方式。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双方均以签字的确认书与已达成的合同条款一致,则该确认书应视为合同成立的正式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均签字的确认书与原合同不一致,则该确认书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注意:此时重要的是双方已经对该确认书签字认可。如果合同已经充分要约承诺的条件导致合同成立,则确认书的签定已经不是十分重要,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时,确认书的签定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此就本案而言,双方已经就合同条款通过函电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此时确认书的签定只是为了固定和明确合同条款,这与影响合同成立的"要式合同"的"确认书"不同,此时该确认书只能因为买方改变支付方式条款而认为是新的要约,该确认书即新的要约因为卖方的异议而无效,该确认书没有构成改变原来函电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以往来的函电条款为准。因此该案,买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