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变大,购房者愤然起诉合同变更,开发商欺瞒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16 22:19:15
购买商品房,对于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来说,本是人生中的大事、喜事,可买下某花园小区内一套住房的连女士却很郁闷:怎么白字黑字签下的面积,交房后又无端地多出了8个平方米,为此自己还得向开发商缴纳房款18000多元。“搞不懂”的连女士只好诉诸法律,以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为由,要求变更相关合同条款并返还多收的房款。
2003年8月,我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在其楼盘广告中推广的套内面积为111.33平方米户型的房屋引起了连女士的兴趣。经过洽谈,双方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连女士所购房屋套内面积为111.33平方米,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产权面积据实结算价款。至2005年,开发商才向连女士出示附于购房合同的房屋平面图,该平面图所标示的房屋套内实际面积为118.22平方米。据此开发商称实际面积已超过合同约定,又向连女士收取房款18495元。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委托重庆市房屋勘测院对房屋平面图进行测评,测评出该房屋套内面积实为119.78平方米。
,商品房开发商在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依诚信原则向买受人如实、客观、全面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以避免买受人因认识上的缺陷而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品房开发商应具备房屋面积设计、测量的专业能力,其在对外发送的针对原告所购房屋户型之商品房预售宣传广告资料中首先对房屋特征作出“套内面积约111.33平米”的描述,又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与原告约定交易房屋套内面积111.33平方米,但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所附房屋平面图标示交易房屋的套内面积为119.78平方米这一足以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实予以隐瞒。原告有权请求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欺诈的权利人请求变更又未规定权利行使的期限,根据合同性质及内容,在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前,应允许权利人行使变更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将原、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变更为: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房屋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同时,由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收取的房屋价款952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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