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22 13:20: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债权让与

  ——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法律效力:内部:地λ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表见让与

  2,债务承担

  ——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效力:债务关系转移,从债务转移,抗辩权转移

  3,债的概括承受

  ——协议概括承受(协议转移并经对方同意)

  ——法定概括承受

  4,必要时均可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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