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案
发布时间:2020-12-14 06:47:15
【审判名称】: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知识产权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高民终字第1430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 О О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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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建内大街5号科研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景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男,汉族,55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
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因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直接裁定驳回,显属错误;被上诉人仅是以本案光盘制品制作单位注册地的证据来推断本案光盘制品实际制作地点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本案光盘制品发行地均为重庆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03)高民终字第530号生效裁定书确认,,。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作为在上述裁定生效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又以生效裁定确认的事实为理由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驳回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的管辖异议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О О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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