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车肇事未能履约,中途换车新娘法院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9-10-09 16:25:15
中新网11月6日电 日前,交通事故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
据检察日报报道,原告彭某、商某因于2001年10月6日举行婚礼,故于2001年9月30日与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签定婚庆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2001年10月6日,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中长卡迪拉克车一辆,费用为1600元、鲜花一套,费用为500元、摄像制作VCD一张,费用为680元,双方还约定被告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为:三、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相关项目未能履行,本公司应按两倍赔偿客户该项目的预付款;四、如遇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等。后原告又从被告处加租了一辆奥迪车。2001年10月6日前已将各项款项交齐,共计支付3203元。
2001年10月6日上午被告将中长卡迪拉克车及奥迪车派出接原告商某,并提供了鲜花一套及摄像服务。中长卡迪拉克车在接到新娘商某后,与史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被告未再提供车辆,故中长卡迪拉克车上的鲜花除两个花辫以外全部移到他车。协议中约定的卡迪拉克车未继续履行服务。另查,交通管理部门已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中长卡迪拉克车在接到新娘后不足5分钟,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无奈原告自行找了一辆车代替,付款600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二原告造成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返还未提供服务项目的相应款项2000元(其中中长卡迪拉克的车款1600元,鲜花400元),支付违约金1841.73元,并向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开具正式发票。
、商某车辆服务费1600元及鲜花服务费200元。并为其开具已支付款项的正式发票。驳回了彭某、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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