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6 23:48:15
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审查起诉实践
,笔者认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
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 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不能仅凭行为人客观上有违章行为就据以认定行为
人主观上具有过失,而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 是否有预见义务以及有否预见能力来认定。例如,甲某超速行驶,将乙某撞死。事后证明,乙
某是故意撞上甲某的汽车而欲图自杀。在这种情况下,甲某对乙某的死 亡根本无法预见,也就不存在预见义务,故甲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也
就不应对乙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对于甲某,就不能只根据其超速行车而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是在于危害结 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就是这
个危害后果程度的把握。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交通事故虽然也违反了交通
运输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 构成犯罪。
三、交通肇事罪罪数认定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不顾他人安危,继续驾车超速行驶,以致又撞伤、撞死他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的情况。在刑法理论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问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肇 事后逃避罪责,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横冲直撞又造成危害后果,只是出现主观罪过的转化,即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对行为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或 其他相关犯罪。第二
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划分为前后两段,前一段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一段行为人对撞伤撞死他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构成故意杀
人 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把行为人的行为划分两个阶段是对的,但后一阶段出于逃避罪责的目的,驾驶汽车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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