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发布时间:2019-08-12 03:01:15


这是一个留质契约问题,所谓留质契约就是指当事人质押合同中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于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实践中也有的称为死质或者质物代偿条款。对此,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有这样的约定,该约定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说该约定的条款无效,质权人不能直接依据此约定取得质物的所有权或者请求取得质物的所有权,而并不是指该质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