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发布时间:2019-08-27 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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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全面粳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应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其变更程序应与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同,如原劳动合同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公证和鉴证,方为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依法被解散、关闭、撤销;

  5.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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