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有何要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23 14:38:15


  核心内容: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有何要要件?存在违约行为,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不提出请求债务人强制履行合同债务,裁判机关不能依职权作出决定,须债务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强制履行,作为一个与“任意履行”相对应的概念,《合同法》上规定为继续履行,学理上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法律强制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强制履行情形下,虽然债务人履行的仍然是原合同债务,但并非其自动履行合同,而是由国家强制其履行,所以,强制履行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不是单纯的义务履行。

  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存在违约行为。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以发生违约行为为前提。违反义务才承担责任,合同尚处于义务履行阶段时,谈不上责任承担问题、第二,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强制履行是一种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违约救济方式,债权人不提出请求,裁判机关不能依职权作出决定。第三,须债务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强制履行的前提条件是合同能够实际履行,如果合同存在法律土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之情形,只能在强制履行之外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方式。

  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否则不能以实物或劳务替代金钱债务的履行,且对于金钱债务来说,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金钱债务如发生履行迟延,债权人无需为损害之证明,径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利息。《德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如果债务限于支付一定金额时,由于迟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有关交易和保证的特别规定外,仅得判令支付法定利率的利息。”《日本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不履行以金钱为标的之债务,其损害赔偿款,依法定利率定之。但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依约定利率为之。”我国法律对迟延履行金钱之债之损害赔偿额,没有明确规定,仅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一计算。笔者认为,迟延履行金钱之债之损失,如果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的,应限于逾期贷款利息,对于债权人收回金钱再行运作的可得收益,不属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不应赔偿。

  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