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发布时间:2020-06-09 13:08:15


  核心内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而制定的,本准则共六章,32条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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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2004年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