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03 12:29:15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的情形有哪些?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说到资产评估机构的注销的程序,要分两部分把握,一是资产评估机构的注销情形,二是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注销情形,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资产评估机构注销的情形和变更注销的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3)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变更的程序

  1、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2、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3、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