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外出经营要办理哪些税收手续
发布时间:2020-04-09 16:30:15
临时外出经营要办理哪些税收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省(市)生产、经营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审核之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到外省(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应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销售货物的,还须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的地点销售完毕,需要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证明》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省(市)生产、经营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审核之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到外省(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应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销售货物的,还须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的地点销售完毕,需要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证明》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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