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9-08-23 08:57:15
第一节 增 值 税
一、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模具、工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军工、军队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用品免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60号)
5.残疾人劳务免税。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4号)
6.废渣利用免税。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20号)
7.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8.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境内设定的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以及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上述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9.科研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
10.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免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35号)
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12.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3.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14.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33号、财税[2001]71号)
15.拍卖免税货物免税。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16.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17.撤销企业欠税豁免。对经批准撤销的军队、、交通、黄金、,其变卖资产的收入支付有关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的余额,不足缴纳欠税的,或者撤销企业的资产不良确实无法变卖,而不能缴纳的所欠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豁免。(国税发[1999]161号)
18.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19.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20.计算机软件免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
21.配售黄金免税。,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0]3号)
22.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3.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4.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25.科研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26.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27.处置不良资产免税。、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1]10号)
28.铁路货车修理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
29.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78号)
30.污水处理费免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31.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税。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1]104号)
32.粕类饲料免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33.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草除灵、敌百灵等48种列名农业生产资料;(按财税[2003]186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产农药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4.部分饲料产品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饲料;
(5)浓缩饲料。
35.钻石免税。从2002年2月1日起,对在上海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176号)
36.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37.外援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38个列名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38.调配成品油不征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跨县、市调配的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
39.销售旧机动车减免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号)
40.转让企业产权免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
4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国税函[2002]421号)
42.黄金交易免税。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142号)
43.黄金交易未发生实物交割免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142号)
44.轮船修理业务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366号)
45.农机车辆征免税。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89号)
46.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免税。自破产清算之日起,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3]88号)
47.银行资产过户免税。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财税[2003]21号)
48.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49.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50.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128号)
51.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内企业生产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机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财税[2003]132号)
5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
53.。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5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3]212号)
55.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231号)
56.“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二、进口货物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④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5]34号)
4.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6]2号)
6.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7.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8.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9.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10.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2.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3.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4.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5.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字[1997]227号)
16.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7.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8.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98号)
19.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66号)
20.进口警犬免税。对军队(武警)、。(署税[1998]349号)
21.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2.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
一、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模具、工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军工、军队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用品免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60号)
5.残疾人劳务免税。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4号)
6.废渣利用免税。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20号)
7.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8.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境内设定的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以及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上述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9.科研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
10.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免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35号)
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12.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3.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14.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33号、财税[2001]71号)
15.拍卖免税货物免税。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16.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17.撤销企业欠税豁免。对经批准撤销的军队、、交通、黄金、,其变卖资产的收入支付有关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的余额,不足缴纳欠税的,或者撤销企业的资产不良确实无法变卖,而不能缴纳的所欠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豁免。(国税发[1999]161号)
18.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19.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20.计算机软件免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
21.配售黄金免税。,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0]3号)
22.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3.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4.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25.科研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26.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27.处置不良资产免税。、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1]10号)
28.铁路货车修理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
29.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78号)
30.污水处理费免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31.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税。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1]104号)
32.粕类饲料免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33.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草除灵、敌百灵等48种列名农业生产资料;(按财税[2003]186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产农药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4.部分饲料产品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饲料;
(5)浓缩饲料。
35.钻石免税。从2002年2月1日起,对在上海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176号)
36.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37.外援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38个列名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38.调配成品油不征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跨县、市调配的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
39.销售旧机动车减免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号)
40.转让企业产权免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
4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国税函[2002]421号)
42.黄金交易免税。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142号)
43.黄金交易未发生实物交割免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142号)
44.轮船修理业务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366号)
45.农机车辆征免税。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89号)
46.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免税。自破产清算之日起,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3]88号)
47.银行资产过户免税。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财税[2003]21号)
48.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49.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50.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128号)
51.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内企业生产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机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财税[2003]132号)
5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
53.。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5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3]212号)
55.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231号)
56.“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二、进口货物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④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5]34号)
4.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6]2号)
6.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7.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8.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9.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10.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2.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3.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4.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5.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字[1997]227号)
16.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7.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8.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98号)
19.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66号)
20.进口警犬免税。对军队(武警)、。(署税[1998]349号)
21.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2.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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