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系列文章之二股权转让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9-08-30 2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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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二)自愿转让与强制转让
(三)股权转让与退股
正文:
二、股权转让的分类
(一)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所谓内部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而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现有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外部转让中,不能侵犯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就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股份公司而言,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较少。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股票”。而股票又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对于无记名股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对于记名股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愿转让与强制转让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正是凭借充分而有效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新老投资者不断更替,资本市场不断拓展,公司运营所需资本源源不断地得到补充与供应,以资本为基础追求商业财富增长的现代市场经济才充满活力。因此,股权的自愿转让为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当然,尽管股权转让总体自由,但法律出于某种考量加诸特别限制也依然必要。与自愿转让相对,强制转让也有其土壤。
所谓强制转让是指章程规定的强制转让条件一旦被触发,触发条件的股东即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甚至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章程指定的对象。如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多数企业章程规定,在职工退休、除名、开除、死亡或离开本单位时,应将其股权转让给持股会或内部职工。
强制转让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除名。一般而言,股东之所以被除名是因为股东违反其对公司所承担的诚信义务,且只能是消除不良状态最极端也是最后的手段。在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股东除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即决议除名与司法除名。决议除名,是指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将股东予以除名。,。目前,《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仅对决议除名做了规定,对于司法除名未作规定,。根据《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以及最高院答记者问,决议除名的程序为:
(1)前提条件: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仅针对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者,换言之仅限于分文未出的股东。对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者则不适用。
(2)召开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
(3)清算被除名股东的股权,给予必要、合理地补偿。
(4)股权注销或股权转让。我国法律原则上不允许股东撤资,为维持资本充实,在对股东除名后,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由公司回购股权,然后将股权注销,即通过法定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将公司盈余或资本公积转增替补为公司注册资本,所替补资本由公司未被除名股东按比例分享。考虑到税务问题,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为宜。
(三)股权转让与退股
退股,从法律角度讲,是指公司从股东手中收购股权。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与退股相比,
(1)法律限制不同。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限制相对较少,即转让自由。对于退股,出于资本充实原则,原则上在禁止之列。只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才允许退股。在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股份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则规定了四种情形,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主体不同。股权转让发生在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而退股则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
(3)法律后果不同。股权转让后,必有承继者,相应股权不会消灭。退股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注销股权的情况。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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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志律师,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遵循用心做人、用心做事的原则,办理了大量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以及股权转让等非诉案件。专长领域:离婚,损害赔偿,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咨询电话:15227585818。
(注:本文为张东志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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