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系列文章之五夫妻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24 06: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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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

  (二)股权增值部分的处理

  正文:

  五、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

  股权与夫妻间其他共有财产的相似之处在于它包含了财产权益,与其他财产的一项重要区别在于它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对象应仅限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价值,股东资格不构成共有对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

  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场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处分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财产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属效力待定合同,即生效与否取决于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因受让人善意与否而有所不同。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在此,须着重说明的是,这里的“善意”应当是受让人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未获得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况。同时,还必须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否则不能对抗转让人配偶,同样无法获得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