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系列文章之七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29 08: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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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二)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效力
正文:
七、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
(一)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让权。
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仍为受让,应认定为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鼓励交易、减少国家对交易自由的干预为现代合同立法之基本精神。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能使之有效则不可使之无效。就优先购买权而言,权利人行使与否并不具有必然性,赋予权利人事后的撤销权即完全可以实现对当事人该类权利之适当保护。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可有效之交易,节约社会资源,对于违反优先购买权之合同统统判定为无效即无必要,也无合理性。第三种观点显然更为可取。我国最新法律规定也采用了这一观点。:“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
由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应当认为,法律之所以将此类股权转让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其目的即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因此,在权利人未曾主张权利之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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