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能否用于出资?

发布时间:2019-08-23 08:23:15


  商誉能否用于出资? 所谓商誉,即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质量的经营性质的客观评价。商誉体现的是社会对生产者及经营者的一种综合评价,也是一种无形财产。

  商誉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形式,主要理由如下:

  (1)符合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意旨是鼓励投资,充分利用投资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创造财富。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允许其作为出资形式是符合上述立法意旨的。

  (2)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符合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决定公司信用不仅只依靠公司资本,公司的偿债能力更多地建立于公司现实的资产状况。商誉恰恰是反映社会对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一种评价,并表现为一定财产性,因此商誉是资产信用的组成部分是确切无疑的,可以用来出资。

  商誉作为适格的出资形式主要体现在:

  (1)商誉可以用货币估价。一般采用间接计量法和直接计量法两种方法对商誉的价值进行估价。

  (2)商誉可依法转让。商誉作为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不能单独存在,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是所有有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尽管商誉本身不可独立转让,但商誉的诸种载体都可以通过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转移给公司所有,商誉自然随着这些载体的转移而转移给公司,实现了资本的功能。

  (3)商誉出资没有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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