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时股东资格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04 22:16:15
核心内容:形式要件存在瑕疵,股东资格怎么认定?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不具备的情形。若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其股东资格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形式要件存在瑕疵股东资格的认定。
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行为准则的效力。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股东名字记载于章程者,具有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效力,可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
二、我国《公司法》第32条明确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一般应当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来认定股东资格,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应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等,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三、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未经工商登记或股东转让股权后未作变更工商登记,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直接地说,公司、股东和股份受让人以外的第三人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否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四、如果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与股东登记(包括工商登记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的股东不一致,根据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和股东登记的效力,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最新资讯
-
03-26 0
-
07-26 0
-
08-29 0
-
08-24 0
-
08-29 1
-
12-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