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21:44:15


  2016年4月20日国家财政局和国税局联合发布了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通知,即《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下面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通知。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