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08 03:18:15


  核心内容:企业破产和解制度有什么特点?破产和解制度是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破产和解制度具有的特点包括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且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和解的目的在于中止破产程序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

  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且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破产和解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那么清算制度及和解制度则没有适用的必要。破产和解制度的设立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因而债务人最有寻求和解的动机。但是,由于和解之后债务人将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是否请求和解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2、和解的目的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

  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和解事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即告中止,只要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即可避免破产宣告,而且破产程序同时宣告终结,这是和解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债务人即丧失了对其全部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债权人通常也难以得到全部的清偿;同时破产造成的失业也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压力。进入和解程序,不但债务人可以获得实现复兴的机会,债权人有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清偿,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更容易保持稳定。

  3、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

  破产法上的和解又称为“强制和解”,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和解协议并非需要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而是由债权人会议以多数表决的方式通过债务人所提出的和解条件。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和解,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使不同意的债权人也要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和解协议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切实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债务,不得有破产欺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