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执股东股权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1 01:01:15


强执股东股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