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确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9-08-21 06:09:15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已过,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经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予以终止。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已届满但尚未进行清算的,或虽经清算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该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具备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或非法人代码证,能否据此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或属于其他
组织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颁发的机构代码标识(包括法人机构代码和非法人机构代码),是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其目的在于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上海审判实践》2005副刊第4期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由于组织机构在申请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时需填报相关信息,因此,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持有该证的组织机构的相关信息有一定证明作用,但不
能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确认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或属于其他组织的直接依据。据此,。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应分别按照《民法通则》、。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以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一般情形下以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无须追加该企业法人为共同当事人,并可直接裁判该分支机构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
原告坚持一并起诉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与企业法人,债务部分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的,,一般情形下不必追加企业法人参加诉讼。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
四、分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2005年lO月27日通过的经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
司,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般情形下无须追加法人参加诉讼。鉴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不能承担责任时,可依法由其法人承担责任。
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驻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政府驻各地的办事处,一般均有正式的设立批文,具有相对固定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的财产,故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类机构可视为“其他组织”,认可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可直接裁判其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对政府办事处承担责任的不足部分,由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政府承担。
六、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如何确认企业的住所地?
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由于目前企业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是否为企业的主要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七、私营经济城擅自将被吊销的企业申请注销,该被注销企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终止,也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注销企业的债权人可起诉该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或股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注销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或股东以注销登记系无效行政行为、企业法人资格仍依法存续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的,。如果被注销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认为私营经济城擅自办理注销登记具有过错,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私营经济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被注销的企业出资人或股东已提起行政诉讼的,,待行政诉讼裁决生效后恢复审理,并以行政裁决的结果作为确认诉讼主体的依据。
八、立案时未要求原告提供外省市被告的工商信息材料,对此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被告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是确认被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属于原告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除非存在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等客观原因,,。
九、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不属于其他组织的单位,使用字号或单位名称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如何确定?
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不属于其他组织的单位,使用字号或单位名称在票据上签章,由此引发的票据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或者该单位的登记人或开办人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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