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若干受理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9-08-24 00:35:15
一、?
针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经2005年lO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股东应根据该规定主张和行使权利。由于股东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属于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其结果表现为要求公司为一定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在公司违反该项义务时可提起诉讼的权利,该请求不具有诉讼上的可诉性。,。
二、?
目前,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一些投资人或实际投资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或以其他理由借用他人《上海审判实践》2005副刊第4期的身份证明设立公司,导致被冒用或借用的人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该种情形在提供公司注册一条龙服务的私营经济城中尤为突出。被冒用或借用身份证明的人往往根本没有作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更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为此,被登记为股东的当事人以被他人冒用身份证,。
,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而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鉴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东,故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判决否认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为公司股东后,如果由此导致公司出现一人公司情形的,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
2、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
3、经审理确认,有证据证明该登记股东明知他人使用
其名义设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证明的,
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三、,公司股东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此类纠纷应否受理?
公司股东在执行程序,另行对公司提起诉讼,
资义务。此类纠纷虽然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但如果股东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未足额出资、出资后抽逃)作出生效裁定.,且股东对裁定的异议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股东才对公司提起的确权诉讼,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一)鉴于该类案件往往是在执行阶段发生,且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在股东是否履行出资
义务的问题上,公司往往不予抗辩,有可能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为此,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股东提起确权诉讼,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不仅具有私法性质,还兼有公法的性质,对于公司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审查上,应当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因此,,不能凭股东与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承认或不存在异议而直接认定其出资到位。
(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故股东首先必须要充分举证,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可依法通过审计等途径予以查明。,才可判决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
四、?
目前,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企业以退休职工、内退职工、退养职工非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参股条件为由,剥夺该部分人员对企业股权的认购资格,由此引发诉讼。
鉴于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其方案往往经政府主
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批准,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资结合的特征,持股者一般限定为企业职工。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参股资格的确定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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