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
发布时间:2019-08-31 09:07:15
核心内容:与分公司诉讼法律地位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就是总公司对于分公司承担的是何种民事责任。认清这个问题不但有利于确立分公司的诉讼地位,而且有利于我们对于总分公司法律关系的理顺。下面由的小编为您介绍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责任的形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实践中,,一是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判决总公司对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判决总公司对于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四是径自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承担的是自己责任。其次,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都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显然,并无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最后,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在实质上就是总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分公司有偿付不能或偿付困难的情况,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执行总公司财产。同时,法人分支机构的执行问题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其中,该法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该规定在充分考虑维护经济秩序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后,作出了权衡。、上海等“总部集中地”查封、执行总公司财产,维护基本的经济秩序,又能防止将执行工作局限于分公司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长期得不到维护的情况发生。对于该规定,同样可适用于其他法人分支机构的执行。
故此,对于分公司所涉诉讼,仅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任何不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债权人利益亦无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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