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19 17:42:15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公地址:黑虎泉北路187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一、登记范围
1、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省属国有、集体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煤炭开采、。
二、法律依据
1、公司法》;
2、;
3、;
4、;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登记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由单一投资主体(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投资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
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通过其它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登记机关自受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领取、换发或收缴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公司和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根据有关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最新资讯
-
08-03 1
-
08-30 0
-
08-17 0
-
08-23 1
-
08-03 1
-
08-04 0